第二章 税收的要素与税收分类
第一节税收要素
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
征税对象(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1)税法的最基本要素,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2)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且决定着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征税对象包括:(1)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2)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3)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自然人:是在法律上形成一个权力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的问题。
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是计算税额尺度,反映征税深度。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名义税率: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即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
实际税率:实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即实纳税额/实际征税对象数量。
我国现行的三种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为等比关系)(1)单一比例税率:一个税种只规定一种税率(2)差别比例税:一种税规定不同比率的比例税。按使用范围分a、产业差别税率,对不同产品使用的不同税率b、行业差别税率,对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税率c、地区差别税率,按照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国家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在此幅度内自由确定一个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1)全累税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是按其相应低等级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2)超累税率:是把征收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数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法计算的数额-速算扣除数
全累计的税额-超累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
超累进计算的税额=全累进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
速算扣除率法计算超率累进税额=销售额*(销售利润*税率-速算扣除)
税率的累退性:即征税对象数量越来越大,实际税率越低。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定税额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可分为(1)地区差别定额税率(2)幅度定额税率(3)分级定额税率。征税对象:价格固、质量和标准统一的产品。
纳税环节:是对处于运动中的征税对象,选定应该交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种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税款 的交纳期限。在确定期限时应考虑;(1)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征税对象所决定(2)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3)根据纳税行为发生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实行挨次征收(4)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 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交纳税款。
一般期限为1、3、5、10、15、1个月等。一般按一个月结算纳税的,税款应在期满后7天缴纳,其余5天。
减税免税:是税法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与减少或免除的一种规定。对减免税一定要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不能随意减免。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第二节税收的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类:(1)对流转额的征税类(2)对所得额的征税类(3)对资源的征税 类(4)对财产的征税类(5)对行为的征税类
按计税依据分类:(1)从价税:以征税价格为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的税种
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1)中央税(2)地方税(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1)直接税(2)间接税
其他方法分类:(1)事物税和货币税(2)一般税和目的税(3)定律税和配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