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身保险
一、选择
1、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的人:1)被保险人本人;2)与被保险人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3)扶养关系的人;4)债权债务关系的人;5)业务关系人。
2、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3、宽限期一般规定为1个月或2个月。
4、按照不同标准,人身保险可作以下分类
1)按投保意愿: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按投保方式: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
3)按投保范围: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4)按投保期限:长期保险、短期保险。
5、在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中,又可分为若干种类:1)个人约定和由他人约定的人身保险;2)分红和非分红人身保险;3)验体和免验体保险;4)健体和次健体保险。
6、团体保险投保人人数一般至少为总数的75%.
7、人寿保险的分类:
1)普通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联合终身死亡保险。
2)年金保险、
3)简易人寿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以及其他新险种。
8.人寿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即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
9.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方法
1)按投保意愿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2)按保险责任分类: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3)按保险危险分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分类: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5)按保险期限分类: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0.普通医疗保险报免赔额以上部分的80%.
11.住院保险,保险人负责所有费用的90%.
12.综合医疗保险,保险人负责免赔额以上部分的85%.
13.完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为入院前原收入的75%——80%.
1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是损害赔偿。
15.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16.残疾收入补偿的一般规定:
1)按月进行补偿
2)给付期限:短期或长期。短期一般为1-2年,长期通常规定给付到60周岁或退休年龄
3)推迟期: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称为推迟期,通常为3-6个月
17.团体人身保险创始于20世纪初,具有特殊的优越条件,如不体检,费率低,手续简便,团体参加保险,还可以使人身保险的风险均衡化。
二、名词
1、社会保障: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2、社会保险: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采取立法手段筹集基金,对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一定的收入损失补偿,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
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指人身保险合同自订立起,超过法定时限(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4、两全保险:又叫生死合险和混合保险。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5、年金保险:也称生存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虽然相同,但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有些特点,即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生存时,保险人有规则地定期实施给付保险金,类似于社会保险退休金的给付。
6、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7.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9.人身保险:简称身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保险。
10.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