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词解释与辨析
1.突发事件
参考答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四类。按照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可分为四级:(1)特别严重的是Ⅰ级,用红色表示;(2)严重的是Ⅱ级,用橙色表示;(3)较严重的是Ⅲ级,用黄色表示;(4)一般的是Ⅳ级,用蓝色表示。
2.公共危机与公共危机管理
参考答案:公共危机是一种突然发生的紧急事件或者非常态的社会情境,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突然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给社会正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紧急事件或者紧急状态。公共危机管理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为避免或减少公共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而实施的危机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行为活动的总称,目的是为了提高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以及事后的恢复能力。
3.公共危机预警
参考答案:公共危机预警是指公共危机管理主体根据有关危机现象过去和现在的数据、情报和资料,运用逻辑推理和科学预测的方法、技术,对某些危机现象出现的约束性条件、未来发展趋势和演变规律等做出估计与推断,并发出确切的警示信号或信息,使公共部门和公众提前了解危机发展的状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策略,防止或消除不利后果的一系列活动。
4.公共危机管理法制
参考答案: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属于非常态法制,是针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制定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作为预防、控制、处置危机的法律手段,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
四、简述题
1.简述公共危机管理系统的构成。
参考答案:根据公共管理主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参与危机管理过程的直接与否等因素,公共危机管理系统分为五大系统:
(1)决策系统。决策系统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质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战略决策效能和危机应变能力。
(2)统一的指挥与综合协调系统。统一的指挥与综合协调系统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有利于保证各执行部门之间高效的协同运作,避免因相互扯皮、推诿而延误战机,影响危机救助。
(3)执行系统。执行部门承担着大量日常的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的责任,成为公共危机管理系统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公共危机管理的直接行动力量。
(4)辅助系统。公共危机管理辅助系统主要是指那些“自身拥有特殊的专业技能、业务范围,拥有特定的资源、设备和能力,主管着特殊的事务,担负着紧急事务应对中的某些特殊任务”的部门,它们相当于危机管理的后勤系统,不直接具有危机管理的职能,而是提供危机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服务。
(5)信息、参谋咨询系统。公共危机管理的时机把握和快速应对,需要应急指挥决策中心具备及时、有效的灾害信息,这不仅有赖于危机管理职能组织系统和辅助部门的信息来源,而且还必须依赖于公共部门甚至是民间的信息、参谋咨询系统的工作和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危机决策过程中不同角色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别是发挥公共危机管理专家的积极作用,形成不同危机中的专家与决策者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分工和相互协作关系。
2.简述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的原则。
参考答案:(1)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的基本原则:一是法治原则;二是应急性原则;三是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2)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的具体原则:
第一,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危机管理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免受公共危机的损害,这是危机管理、运用紧急权力、对人们的部分权利进行限制的正当基础。
第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使目的与手段之间符合一定的比例,使限制和保护之间达到某种均衡。
第三,主动性和防范性原则。在公共危机管理的机制里,要做好危机预防、危机预警、危机预案,使危机爆发后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各种方法去处理。因此,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公共危机管理把重心放在主动性和防范性上。
第四,积极责任原则。公共危机管理法制更强调政府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危机的积极责任。公共危机管理法制应建立健全比常态法制更为积极、更为严厉的政府行政责任,督促紧急权力的积极规范行使。
第五,权益救济原则。危机管理法制的权益救济原则包括:一是当公共危机对群众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侵害时,如果是企业的生产事故造成的危机,企业必须承担对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赔偿的责任。二是当政府对危机爆发负有某种责任时,政府应当承担对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赔偿的责任。三是当公共危机的引发是由于自然灾害,没有特定的责任者时,政府应尽其所能,发动所有的力量应对危机,使危机的损害降到最低。四是在危机应对的紧急情况下,人们为了控制危机蔓延,防止危机升级,往往会牺牲一些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在危机之后,应根据情况对受害人作出一定的补偿。
五、论述题
1.试述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流程及功能。
参考答案:(1)公共危机预警流程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或转化为指标体系;将加工整理后的信息和指标与危机预警的临界点进行比较,从而对是否发出警报进行决策;发出警报。因此,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监测系统包括了以下几个子系统:信息收集子系统、信息加工子系统、决策子系统和警报子系统。
(2)公共危机管理预警机制具有的功能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收集与分析。公共危机管理预警机制通过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将真实的信息以完整的形式收集、汇总起来,并加以分析、处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网络将公共危机事件的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传送到公共危机指挥系统和相关部门,从而保证危机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公共危机应对与处理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
第二,公共危机预报。在信息收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得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和分类,全面清晰地预测各种危机情况,捕捉危机征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类型、涉及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计,并在必要时向决策者建议发出危机警报,启动危机处理程序。
第三,危机监测。在确认公共危机发生后,对引起危机的各种因素和危机的发展进行严密的监测,及时搜集危机状态的有关信息,特别是要监控掌握能够表示危机严重程度和进展状态的特征性信息,对危机的演化方向和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判断,以便使危机处理指挥机构能够及时掌握危机动向,调整对策,使危机处理决策有据可依。
第四,信息发布与媒体管理。信息发布与媒体管理要求恰当地选择媒体,尽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即使在危机发生初期不能确切、全面地掌握情况,也应及时、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这样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树立权威的信源形象和设立权威的信息传播途径,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避免出现不利的舆论导向。
第五,信息沟通。公共危机管理中与利益相关者及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时、有效地沟通信息,是取得相关人员和机构理解、配合和支持的前提。在对抗性危机事件的处理中,信息沟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冲突双方之间的谈判沟通渠道,增进交流沟通,减少误解;二是洞悉对方的动机、实力和决心,有针对性地拟订有效的危机处理方案。
2.试述行政紧急权力受到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及其措施。
参考答案:(1)行政紧急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控制,其原因在于:
第一,同其他行政权一样,紧急行政权同样有被滥用的可能性。紧急行政权是紧急状态下一种必要的权力,但又是一种最为危险的权力。如果认为情况特殊,政府公共部门就可以为所欲为,各部门、各地区可以各行其是,权力就会无序行使,社会就会出现新的混乱。而且,紧急行政权是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极大的权力,稍有不当就可能影响国家的命运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紧急行政权在一些国家的运用实践表明,它是一种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
第二,紧急行政权如果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就不会具有普遍的、持久的感召力;紧急行政权如果没有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就难以取得法律强制力的支撑;紧急行政权如果没有必要的自律和他律,就得不到国民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第三,紧急事件的不断出现以及各国之间的相互学习,使人们逐步认识到了处理紧急事件的一些基本规律,从而为紧急状态下的法治化创造了条件,也打破了紧急行政权不能或难以规范的神话。
因此,将紧急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建立相应的应急法制,同样是公共危机管理所必需的。一个有较高治理水平的法治政府,不仅能在正常社会状态下运用法律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国民权益,而且在非常时期也能做到依法办事。
(2)行政紧急权力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受到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范围规制。这实际上是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法律对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有效、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危机所必须具有的权力,事前都尽可能加以详尽、明确的列举规定。现代法治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允许政府公共部门自己去任意确定自己行使何种权力,也不允许随意伤害公民权利,而是要框定行政紧急权力限制公民权利的范围和边界。
第二,程度规制。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不仅有范围的限制,还有程度上的约束,这主要是要求行政紧急权力以及紧急措施要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具体含义:一是适当性或妥当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二是必要性或最小侵害原则,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在有多种可以达到行政目标的手段和方法可选择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三是均衡或相当性原则,指采取行政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达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显失衡,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损害,不可以超过所采取措施带来的好处,即不能为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比例原则的核心是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保持在适当、必要的限度之内。
第三,程序规制。正当程序原则在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已是国际惯例,然而政府公共部门行使行政紧急权力应当遵循必要的、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已被很多国家的立法机关所接受。履行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是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是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有时也被称为透明度。政务公开在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下较之于平时更为重要。
第四,目的和条件规制。现代行政法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即是在法律授予政府公共部门权力时明确规定授权的目的,在授予政府公共部门紧急权力时尤其如此,以制约政府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目的范围内行使所授权力,防止其滥用紧急权。同时,通过紧急状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确定政府公共部门行使紧急权力的条件。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公共部门虽然享有比平时更多且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是,法律授予政府公共部门这些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如果政府公共部门违反法定条件行使权力,即构成滥用权力,将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