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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公司法”复习笔记第十四章

2015/11/9 16:44:330人浏览0评论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

第一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1、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2、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3、依法设立

第二节 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推荐

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有发展潜力并且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

6、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到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发行登记注册,待获准后即在该国家或地区公开发行股票(或股票的派生形式),再向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境外间接上市有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等多种方式。

1、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该已上市的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注入境内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也可以发行新股或债券以获得发展资金,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

与其他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买壳上市是最方便的一种境外上市方式。

3、造壳上市是指准备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事先与一家境外未上市的公司确立一定的产权关联,如控股、合资或直接设立附属公司等,然后由该境外关联公司以其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取得上市地位后,境内企业就可以通过这家上市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入境内资产和业务,最终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按照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的管理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合资上市以及分拆上市等形式。

3、存托凭证上市

存托凭证,又称存股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是一种以证书形式发行的可转让证券,通常代表一家非美国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存托凭证按其发行范围,有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简称ADR)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简称GDR)等。

美国存托凭证是向美国投资者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是向全球投资者发行的,两种存托凭证在运作机制和法律关系构造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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