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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人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 笔记串讲 - 法学类 - 0226知识产权法 - 浏览文章

正元教育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权的取得

2015/11/11 10:10:420人浏览0评论

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即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有如下原则:

(1)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此类国家又分两类:大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任其自便,法律不予强制;个别国家如苏联和我国早期,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目前只有美国列支敦士登、挪威、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些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

(3)混合原则。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权利为依据。

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

二是根据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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