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
3、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
其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
2、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享受不到权利的不合理现象。
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一)夫妻关系的性质
1、夫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而两性间的其他非法结合不构成夫妻。
2、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类目的的同居不成其为婚姻,也不构成夫妻。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有三个: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之间的继承权。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