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源税制
第一节 资源税
资源税的作用:(一)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 (二)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现象,主要是因企业追逐高额极差收入造成的
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
征税范围:1、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2、盐:固体盐、液体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井矿盐等。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应纳资源税产品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税额X课税数量 课税数量具体包括:1、原油、天然气 2、原煤 3、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4、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减免税 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税或者免税照顾。 3.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农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部队机关、学校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居民等。
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
税率: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其人均耕地的多少,规定幅度差别税额。
减免税:耕地占用税对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税。 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税。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改革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意义: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用经济的手段管理土地,就能促进使用土地单位在用地时精打细算,把空余不用或可以少用的土地让出来,从而达到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目的。 征收土地使用税还可以调节土地的极差收益。
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征收的目的都是为了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的管理。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开征。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算征收。 税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具体的免税土地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争执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征收管理:土地使用税由开征地的税务机关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是个地方税种,基本立法是由中央统一制定,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 二是提高税额标准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作用:1.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由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增值多的多征,对增值少的少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还有,因为在计算增值额时,对批租土地的出让金和用于盖里那个土地的开发成本加以扣除,这既制约了任意降低出让金的行为,估计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同时又限制了炒地皮现象的产生。 2.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开征土地增资税,符合税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 纳税人:凡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政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按土地评估价格计税 (2)分期、分片转让的扣除项目
免税情况: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于转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程序:(1)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节 资源税制综述
广义的资源概念实际上包括了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
狭义的资源,就是指对土地、矿藏、水利、森林等现代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财富,即自然存在的劳动对象。
对资源征税按其课税目的和意义的不同,可以分为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