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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人和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 笔记串讲 - 经管类 - 0061国家税收(加考) - 浏览文章

自考_国家税收(00061)——考试重点10

2016/5/26 10:35:240人浏览0评论

第十章     财产税制

 第一节 房产税及改革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恢复性的税种。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与之和房租收入。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房产的原值,即房屋的造价;而是房产的净值,即房屋的原值扣除折旧后的价值;三是房产的市价,即买卖房屋的市场价值(价格)。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减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征收管理: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改革的具体设想:一是扩大征税范围  二是改变计税依据  三是调整税率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课征的税种,属于财产转移税类型。  

原来的契税暂行条例不能使用新形势的需要的主要表现:1.征税对象不符合宪法规定。   2.税负不公。   3.原契税条例关于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大大落后于形势,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税源大量流失的情况难以得到遏制。  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其征税范围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契税税率为幅度税度3%-5%  

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减免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可言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及改革

车船使用税的意义:开征车船使用谁,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养航道提供资金;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方位是:凡在我们境内行驶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和税额: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制定不同的税额,对车辆规定是有幅度的税额,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减免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免税;②有专门用途车辆免税,如各种消防、救护、垃圾车辆以及工程船、浮桥用船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也免税;③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④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或免税。     

征收管理: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所谓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车船使用税的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征税范围  二是调高税额水平

第五节    财产税制综述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划分:财产税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财产税按照课征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划分,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  

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的作用:首先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奢侈腐化。其次,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并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第三,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我国遗产税的设想:1.征税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级距、税率要适中。  2.采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开征时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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