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产税制
第一节 房产税及改革
房产税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是恢复性的税种。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与之和房租收入。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房产的原值,即房屋的造价;而是房产的净值,即房屋的原值扣除折旧后的价值;三是房产的市价,即买卖房屋的市场价值(价格)。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减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征收管理: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改革的具体设想:一是扩大征税范围 二是改变计税依据 三是调整税率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课征的税种,属于财产转移税类型。
原来的契税暂行条例不能使用新形势的需要的主要表现:1.征税对象不符合宪法规定。 2.税负不公。 3.原契税条例关于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大大落后于形势,影响了契税的征收,税源大量流失的情况难以得到遏制。 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契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其征税范围是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契税税率为幅度税度3%-5%。
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减免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可言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及改革
车船使用税的意义:开征车船使用谁,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养航道提供资金;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方位是:凡在我们境内行驶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和税额: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分别按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制定不同的税额,对车辆规定是有幅度的税额,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减免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免税;②有专门用途车辆免税,如各种消防、救护、垃圾车辆以及工程船、浮桥用船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也免税;③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④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或免税。
征收管理: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所谓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车船使用税的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征税范围 二是调高税额水平
第五节 财产税制综述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
划分:财产税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划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财产税按照课征时财产所处的运动状态划分,可分为动态财产税和静态财产税。
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课征的一种税。
遗产税的作用:首先有利于鼓励公民自食其力,积极劳动,防止奢侈腐化。其次,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并避免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第三,有利于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 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我国遗产税的设想:1.征税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级距、税率要适中。 2.采用总遗产税制。 3.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 4.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5.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开征时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