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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_国家税收(00061)——考试重点14

2016/5/26 10:37:350人浏览0评论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的意义

征收管理的地位: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 

意义:一方面,在“左”倾错误的干扰破坏下,使多年来征收管理工作十分薄弱,企业偷漏托欠税款、违反经济纪律的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纳税人增多,新增加恢复的税种增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扩权或盈亏责任之后,有意偷税的可能性增多

征收管理的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税收征管法的意义  1《征管法》在征收征管中占有重要地位 2《征管法》在税法体系和税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3《征管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二节征收管理的内容

 “税务登记”:亦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税务等级的种类: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程序方法: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申报办理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凭证的统一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按照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总账、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各种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取订本式账簿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财务机关备案。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5个体工商业户的账薄,可由业主自己办理账务,也可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负责办理。6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和聘请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账。但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账薄、进货登记薄、销售登记薄、商品盘点表。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应当完整保存有关凭证。(二)电子计算机记账的管理 1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薄,但应打印或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3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全面反映其收入、所得的,还应建立总账和于纳税有关的其他账薄。(三)发票的管理 1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2普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未经指定,不得印刷发票。3凡销售商品和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 4税务机关和印制发票的单位以及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股,都必须建立必要的发票印、领、用、存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对发票的印刷、入库、发放、购用、结存、销毁、缴销等事项,均应设置专门账簿,并由专人负责,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定期想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一定时期应税项目及应纳税款的一项法定手续。

纳税申报的对象:1纳税人在规定确定的纳税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均应办理纳税申报2扣缴义务人在依据规定或确定的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报告。3 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计算税额。自己填写纳税报告缴款书、自行向金库缴纳税款的单位,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分包括:税种、应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代扣代收税款所属期限,以及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应当申报的其他有关项目

税款的征收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收、代扣等方式征收税款。

纳税方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亿人民币为集散单位,缴纳或解缴纳款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方式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转移、隐匿财产收入,在纳税期面前依法采取的防范税收流失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是在纳税人没有存款或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的情况下,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二)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三)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四)单位的法律责任 (五)擅自减税免税的法律责任 (六)税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容止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日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认为税务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对于维护和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途径。  提起诉讼地亦是人民法院管辖地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此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三节 税收征管模式改革

征管模式的原则 依法治税的原则 2规范统一的原则 3 整体协调的原则 4实用易行的原则 5 监督制约的原则

征管模式的内容: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其最主要内容:一是要为纳税人创造自行申报条件;二是要有监控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手段和措施

第四节    税务代理

税务代理:实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总和。

代理原则1、依法代理原则 2 自愿原则 3客观公平原则 4 有偿服务原则 5 保守秘密原则

业务范围 1 办理税务登记、改变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 办理纳税申请或扣缴税款报告 4 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 制作涉税文书 6 审查纳税情况 7 建帐建制,办理账务8 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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