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哪些?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严格要求受控交易(关联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非关联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否则非受控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
2、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由于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它非常适合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
3、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生产成本中含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水电、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折旧、劳保费等);期间费用则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这里的合理利润是指毛利,即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差额。毛利额应当能够弥补产品的期间费用并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成本加成法除了可以用于货物销售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外,还可以用于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研发费用分摊等业务的转让定价审核和调整。
4、可比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那些非受控纳税人的经营利润指标相一致,那么被检方的利润数额将被确认为是公平交易的结果;但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一致,有关税务当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对被检方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可比利润法既可以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可以用于有形货物的销售。
5、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①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功能(制造还是批发等);
②承担的功能多少,功能越多,其应收取的价格越高;
③承担的功能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④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⑤承担的风险;
⑥各方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则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在判断各方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时,首先可以使用外部市场的参照价格来确定各方无形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此外,还可以考虑各方在无形资产研发方面的支出大小。
6、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法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即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因为从经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如果比它的竞争对手利润率高,那么它就可以扩大生产和销售,这时它的低效率的竞争对手就可能被淘汰出局,或者提高效率迎头赶上,这样各类企业的利润率就会趋同。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而且所要比较的是净利润率而不是总利润率。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都是比较相关企业的总利润率。总利润是指销售额收入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以后的差额;而这里的净利润则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各种费用(但其中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税款)后的差额。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所以使用净利润率指标调整转让定价比较科学。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一般是比较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和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资产)。由于交易净利润率法并不考虑企业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受控交易产生利润的贡献,所以它不能像利润分割法那样用于使用了无形资产的交易。
(十九)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它的目标是什么?它会给各方带来那些利益?
(1)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2)预约定价协议实施的目的是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合作和谈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而言,预约定价协议应当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1)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2)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3)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总之,预约定价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高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税收后果的可预见性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服从,从而减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管理负担。
利益: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
3)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
4)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
(二十)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1、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采取这种方法的主要是瑞士。
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排除法、真实法、纳税义务法、受益所有人法、渠道法、禁止法)
3、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