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信贷
1.银行同业拆借是指各商业银行为弥补货币应寸或存款准备金的不足而相互之间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其在整个短期信贷市场中上主导地位.其产生于存款准备金制度.
2.国际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是指各国商业银行,特别是经营欧洲货币业务的欧洲银行,在其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为解决外币或欧洲货币的头寸调整的需要而与其他国家商业银行所进行的短期资金的拆入或拆出.其是国际货币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3.国际银行同业拆借的基本特点:
(1).交易对象主要以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这种即时可用资金为主.
(2).从期限角度分析,由于借款银行拆入短期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其头寸周转的需要,因此,最短的期限可为1天(即隔夜拆借),一般不超过6个月.
(3).从数量角度分析,每笔交易的数额也比较大,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典型的银行间借贷以100万美元为一个交易单位.因此,从数量的角度出发,这种银行间拆借的交易又被称为批发业务.
(4).从利率角度分析,由于银行类借款人的信誉一般而言高于其他类型借款人的信誉,并且其每笔交易的数量较大,因此,各个银行间各种期限的借贷所形成的利率水平往往就成为这种货币相应期限的基础利率.
(5).从交易手续角度分析,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作为借款人的借款银行一般无须交纳抵押品,借贷双方甚至可以不签订书面的贷款协议,只是通过电话或电传就能达成协议,所以手续十分简便.
4.与国内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主要的不同点是,国际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上的银行,主要是以国际银行,特别是欧洲银行的身份而出现的.欧洲银行同业拆借或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借贷安排而组成.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由来自50多个国家的1000多家银行,主要通过其银行总部或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分支机构之间的借贷安排而组成.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在美国与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间发生同业拆借业务约占整个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总额的50%以上。与此相对,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主要交易币种为美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和欧元(在欧元产生之前,是欧元区国家的德国马克、法国法郎以及荷兰盾).
5.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机制:
(1).交易主体与交易实现形式:出于对风险的考虑,欧洲银行同业拆借交易通常限制在信用级别较高的、同时也是相互了解和熟悉的银行或者大的企业间进行。这些位于世界各国的银行,与位于欧洲货币交易中心的银行,主要是伦敦、东京、香港、新加坡、纽约以及苏黎世等地的银行进行交易时,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通过国际货币经纪人来完成的;另一种是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电信系统网络或互联网技术而达成的。
(2).交易规模与期限
欧洲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的起点较高,一般为100万美元.通常的金额在500万~1000万美元之间,有时还可能达到5000万美元.
欧洲银行同业拆借交易的期限较短,一般为1天、7天、30天或90天,基本都不超过3个月,6个月或者1年的拆借安排就更少见了。
(3).利率水平与利率形式
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有两个特征:一是欧洲货币存贷利差小,其基本规律是:欧洲货币的存款利率一般略高于同币种国内市场的贷款利率,欧洲银行同业拆借的存贷利差一般仅为0.25%~0.5%;二是各欧洲银行拆借利率间的差别几乎已不存在。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利率,采用的也是双报价形式。一些具有造市地位的银行,同时对外公布其拆入与拆出资金时的利率水平。此外,欧洲银行同业拆借业务通常都是采用固定利率的形式。
6.欧洲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特征:
(1).信贷条件灵活。这种条件的灵活性首先表现在可供选择的币种多,有欧洲美元、欧洲英镑、欧洲日元及欧元等。其次是拆借的期限、金额和交割地点等,均可由拆借双方协商确定。
(2).货币市场业务与外汇市场业务紧密相连
(3).没有二级市场
7.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由一国的某家银行,或由一国(多国)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按市场价格水平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的、不限定用途的贷款。
8.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特点:
(1).贷款用途由借款人自己决定,贷款银行一般不加以限制
(2).信贷资金供应较为充裕,借款人筹资比较容易
(3).贷款条件由市场决定,借款人的筹资负担较重。国际商贷的利率是最高的,就贷款的偿还方式及其相对应的贷款实际期限而言,独家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一般为3~5年,银团贷款的名义期限一般为5~10年,又由于银团贷款多采用有宽限期的分次等额偿还办法来偿还贷款,即边用边还,使得借款人的借款实际期短于名义期限,还款压力较大。
9.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类型
(1).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其是指由市场所在国的银行直接或通过其海外分行将本国货币(即贷款银行所在国货币)贷放给境外借款人的国际交易安排。此时,作为国际商贷业务的主体——国际商业银行,和客体——贷款货币,都要受到市场所在国法律及政府的管辖。
(2).欧洲货币市场的商业银行贷款
是指欧洲银行所从事的境外货币的存款与贷款业务。需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欧洲银行中的“欧洲”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地理的或业务的概念。
第二,欧洲银行的概念不是建立在独立的银行实体之上,而是以独立的账户体系为基础。
第三,欧洲银行主要分布在具有不同特征的欧洲货币中心,又称离岸金融中心。
第四,欧洲银行的资产负债构成。欧洲银行的资产只包括对银行的贷款与对公司和政府的贷款;欧洲银行的负债主要包括通知款项、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和浮动利率票据。
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形式
(1).短期与中长期贷款
A.短期贷款是指一国贷款人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期限为1年及1年以下的贷款安排。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同为金融机构,又可将短期贷款进一步分为两种:银行间的借贷(通常被称为银行同业拆借)和银行与非银行类客户间的借贷,后者包括银行对政府或企业的放贷。
B.中长期贷款是指一国贷款银行向另一国银行、政府或企业等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安排,一般为2、3、5、7、10年,甚至10年以上。
(2).独家银行贷款与银团贷款
A.独家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交易中,一国的一家贷款银行向另一国一政府、银行或公司企业等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B.银团贷款是指在一笔贷款交易中,由本国或其他几国的数家甚至数十家银行组成贷款银团,共同向另一国政府、银行或企业等借款人提供的长期巨额贷款。根据贷款银团组织形式的不同,银团贷款包括辛迪加贷款和联合贷款两种主要形式。其迅速发展的原因:分散风险;克服有限资金来源的制约;扩大客户范围并带动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
(3).定期贷款与可展期信贷或循环信贷
A.定期贷款是国际商贷中传统的资金贷放安排形式,是指在贷款协议签订时,贷款银行就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的总额、贷款资金的提取和贷款本息的偿还确定了一个固定的时间表,一般是在贷款协议生效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金的提取,若借款人超过该期限后仍有尚未提取的本金,则按自动注销处理。
B.循环信贷是指在贷款协议签订时,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提供了一个最大的信用限额,只要是在该信用限额规定的幅度内,借款人就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使用这一额度以及实际使用这一额度的频率。
C.可展期信贷是指贷款银行在与借款人初次签订贷款协议时就约定,在该贷款协议到期后,贷款银行除了对必须依市场变化而需调整的信贷条件,如利率进行调整外,不再与借款人就其他信贷条件而进行谈判,贷款银行也无须再对其进行资信审查,而是直接重新与借款人执行该贷款协议。
(4).固定利率贷款与浮动利率贷款
A.固定利率贷款是指在贷款协议签订时所确定的利率水平,适用于整个贷款期限,换言之,借款人的筹资成本在贷款协议签订时就被固定了。
B.浮动利率贷款是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随预先约定的浮动周期(即利息期)、每期实际使用的利率计算方法而不断调整。
11.国际商业贷款的信贷条件
是指借款人在举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与借款成本及其借款财务安排有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定。
(1).利息及费用负担
A.利息 在多数情况下,适用利率常以某一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利率,如LIBOR为依据。
B.附加利息 是贷款银行根据利率之外的附加利率而向借款人另外征收的利息
C.管理费 是银团贷款形式中所收取的一种费用 根据管理费用支付日的不同,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有贷款协议签订日、协议生效日、借款人第一次提款日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额等比例支付等。
D.代理费 是银团贷款中收取的另一种费用,是由借款人支付给代理行的、用于弥补其在管理银团贷款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一般而言,代理费的多少取决于代理行工作量的大小。代理费的费率一般在0.125%~0.5%之间,由代理行与借款人协商而定。
E.杂费 主要有律师费、通讯费、交通费和印刷费等。其支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贷款行或牵头向借款人实报实销,另一种是由贷款行或牵头行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现实中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F.承担期(提款期)与承担费 承担费的支付依承担期的规定方法不同而不同。第一种是在全部承担期内,对借款人应该提用而未提用的贷款数额收取承担费;第二种是将承担期分为不收承担费和收承担费两部分。如果借款人能够在不收承担费的承担期内提完全部款项,则不需要支付承担费;否则,在收取承担费的期限内,借款人对于其应用而未用的数额支付承担费。
(2).利息息 包括贷款的起息日和利率适用期 起息日是指贷款银行开始对全部贷款计算利息的日期,一般以最后一次提款日为准。而利率适用期则是指在浮动利率贷款形式下利率调整的周期。一般以半年为一个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