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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453教育法学串讲资料1

2016/5/26 17:05:000人浏览0评论

   第一章   教育法的概念

本章主要讨论教育法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教育法是什么,特点有哪些,功能和作用有哪些,内容和结构是什么,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怎样。  

       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

一、教育法的含义概述

(一)法律的定义

“法”字中文古体是“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和刑是同义的。第二,把法喻作水意味着法体现着公平。第三,廌从去,表示正义之义。(廌zhi 一种独角神兽,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的判断力。)

“律”字体现出平均奇一、统一的思想。这些说明,“法”“律”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但中国古代的“法”主要作刑律解,而“律”则为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

尽管在文献中偶尔也会出现法律合用,但主要还是重律。这表明中国古代重律,而不是法。《辞源》对“法”的解释是:法则、法度、规章;刑法,法律;标准,模式;方法,作法;效法,遵守;佛教的宇宙的本源、道理、法术。

西方主要民族语言中的法,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主观法主要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从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来说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利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

教育法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教育法律调整的核心是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视野中的教育活动指正规的教育。所谓正规的教育也即狭义的教育,是指专门的教育者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但教育法律不涉及非组织的教育活动。

(三)教育法的内涵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性质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权力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根据教育法律所调整的教育活动范围和对象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指调整的教育活动和规定的所有的正规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教育法主要指“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1、教育法是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规则

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活动规范

3、教育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

4、教育法是国家绝大多数公民意志在教育方面的体现

5、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法律体现

二、教育法的特点

(一)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

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二)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尽管教育法的内容 是广泛的、复杂的、易变的,但其调整和规范的对象是明确的,调整和规范的始终是国家机关、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及其他办学组织、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的教育行为及其由此所引起的各种教育关系。

(三)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教育法的表现形式不外有两种:一种是集中式,一种是分散式。集中式也称为法典式,即以法典的形式相对集中了教育法律规范并对它作系统安排。如《教育法》  分散式就是以分散的法规来表达教育法律法规。如《宪法》 《教育法》

(四)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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