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伤社会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内容
一般包括工伤范围认定、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等。
(一)各国法律对工伤范围认定均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职业病作为工伤的一大类别,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二)工伤鉴定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环节,其结果直接决定劳动者遭受伤害能否享受待遇及享受哪一集待遇的依据。
(三)工伤保险待遇大体上包括一下三方面:
医疗待遇(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
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机构给的现金津贴)
死亡待遇(丧葬补助和遗属抚恤金)
(四)资金筹集遵循的原则
企业或雇主缴费原则;按风险程度征收、调整保险费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特征P175
·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
·就工伤保险方案本身和常规做法而言,劳动者不需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纳全部费用。
·实行“无过失赔偿”制
·不受年龄限制,不论学徒工、熟练工或技术工,一概赔偿
·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
思考:下列哪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公务应酬喝酒过度胃出血
2:公司保安殴打闹事员工,反被员工打
四、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2003年4月16日,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 醉酒导致伤亡的
c)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节 生育保险
一、定义
生育保险是指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意义
补偿因生育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证妇女生儿育女的权利,保护劳动者后备力量的健康成长。
三、生育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的特点
1、生育活动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丧失是正常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妇女劳动者劳动能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3、生育保险对象仅包括已婚的女性劳动者。
4、生育保险在我国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妇女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5、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
6、其待遇水平一般均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四、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些规定
·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从1995年1月起开始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对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放。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