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1.教育方针是教育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社会历史性。
2.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体系的一个分支,是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
3.从制定主体看:教育政策可以区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政策两种;从内容及作用看:分为方针、策略和行动准则等不同层次;从构成要素:包括对象、政策目标和实现政策的手段。
4.制定教育政策的要求:一要以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政策为依据;二要现实准确;三要清晰明确;四要注意教育政策的连续性;五要有预见性。
5.贯彻执行教育政策要做到: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三执行与创新相结合。
6.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件、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7.教育法制的要素:一教育法规的制定方式;二以教育法规形式确立的教育制度;三法定的推行教育制度的方式。
8.我国的教育法规是人民的政权机关制定的,它所体现的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行为,为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具有约束力,强制性。
9.教育法规的纵向形式层次依据其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单行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等形式。
10.教育行政执法: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11.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一国家意志性;二法律性;三强制性;四单方权威性;五主动性;六主体多元性
12.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二越权无效原则;三应急性;四合理性。
13.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方式:一推行教育法规实施;二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进行教育行政司法。
第五章 教育预测与教育规划
1.教育预测:是指依据教育发展的规律,利用科学预测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教育发展的前景作出推测的活动。为教育决策、计划和规划部门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途径和方案。
2.教育预测的分类:一宏观教育预测与微观;二定性与定量;三短期,中期和长期;四单一法和结合法;五单对象和多对象。
3.教育预测的原理:一延续性;二相关性;三相似性
4.教育预测的方法:一教育专家个人预测法;二教育专家协商预测法;三德尔菲;四回归;五马尔柯夫
5.教育预测的程序:一明确预测的目的;二搜集预测所需的数据和资料;三选取合适的预测方法;四实施预测(中心环节);五报告预测成果。
6.教育规划的特点:一系统性;二预见性;三客观性
7.教育规划的方法:一系统动力学方法;二计划评审技术;三数学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