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的效用。
(一)规范功能
(二)标准功能
(三)预示功能
(四)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指教育法律内在的生命力的外部表现,是其内在功能作用于教育实践所引起的实际效应。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教育作用
(四)保证作用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也主要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指各种制定法。根据以上理解,教育法的渊源也是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协定。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的章程,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
(一)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宪法规定了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治关系。与此相应,现行宪法也与此相应有四个基本原则:
1、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社会主义公有制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宪法至上
(三)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规
(一)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也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
(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五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